| 问题类型:建筑装饰 | 发布时间:2026-04-08 16:41:02 |
| 问题内容:内墙抹灰:
审计方观点:根据GB50854-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要求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M.1墙面抹灰中备注中第4条要求有吊顶天棚的内墙抹灰,抹至吊顶以上部分在综合单价中考虑,所以吊顶以上抹灰面积不另行计取。
施工方观点:
一、根据GB50854-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总则中3.0.1要求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二、总则中3.0.2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GB 50500中没有关于有吊顶天棚的内墙抹灰抹至吊顶以上部分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三、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明确标注出吊顶以上墙面部分(1米-1.7米高范围)需要抹灰。
综上所诉施工方推测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M.1墙面抹灰中备注中第4条要求有吊顶天棚的内墙抹灰,抹至吊顶以上部分在综合单价中考虑为图纸无明确标注抹灰高度的需要执行此项规定,设计图纸明确标注出高度的且高度很高工程量也很大,这部分属于工程实体需计取工程量。
问题:此部分争议施工方与审计方哪一方观点合理。
答复意见:建议按清单编制时实际采用的计算规则执行!
追问内容:审计方为清单编制单位,以上问题是否可以直接判定哪方要求合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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