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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费用问题  |  发布时间:2026-03-27 14:43:03     
问题内容:今年2月份我问过一个问题是2014定额是否需要单独记取管道开槽费用。但是当时我的问题描述的不够完整,这是一个司法鉴定项目,清单缺少凿槽清单项,目前我们已经重新记取了凿槽项。现在的问题是不知道应该套取哪个定额,我套取的是X3-1685,原告认为应该套取X2-1205定额,认为我们套取的定额为电气专业跨专业了。第一个问题,两个定额区别在哪儿,X2-1205是不是单价过高,正常套取哪个定额合理。原告属于水电分包单位,他们描述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为墙面开槽,冷热水管道敷设,对破坏部位进行二次抹灰修复。我们认为首先没有证明现场是在抹灰之后再进行开槽,其次管道开槽后总包单位就进行抹灰了。第二个问题想问原告提出的开槽抹灰是否合理。
答复意见:建议根据目前提供的证据,参照执行对应专业定额,出具选择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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