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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材价问题  |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7:59     
咨询内容:合同计划工期为2019年8月23日-2019年12月31日,合同条款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为:不予调整。工程因非承包方原因工期拖延至2021年12月22日竣工。在此期间发布了两次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文件,吉建造[2020]4号文件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吉建函[2021]648号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依据原合同约定是否可以执行两个文件调整人工费?
答复意见:根据清单计价规范9.8.3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此,建议按照规范规定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按文件规定调整人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