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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费用问题  |  发布时间:2023-12-25 18:33:50     
咨询内容:请问老师:原合同工期2019.4.1-2020.4.1专用条款约定人工机械使用费价格在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变化执行当年当期的长春市工程结算文件,后补充协议工期调整为2019.4.1-2021.12.31,投标卷为14定额编制,结算机械价差调整吉建造2016-12号文件14定额(建筑、市政、园林)机械费系数为1.1、吉建造2020-4号文件14定额(建筑、市政、园林)机械费系数为1.15、吉建函2021-648号未说明14定额机械费系数仅有19定额为1.1,问题一:发生在2020.4.1-2021.7.1区间的定额机械费价差调整是否=定额机械费/1.1*1.15-定额机械费?问题二:发生在2021.7.1之后的机械价差如何调整?
答复意见:问题一:执行[2020]4号文件,2014定额机械费*1.15。问题二:执行[2021]648号文件,2014定额机械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