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咨询答复 > 详情 返 回
问题类型:材价问题  |  发布时间:2024-01-18 21:45:40     
咨询内容:老师你好 关于结算材料调差问题:合同条款采用方式为: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基准价以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发布的的材料信息价为准,因合同未明确施工期间结算价格的区间,即现在有歧义,调整有两种:第一种:施工期间的结算价格是按17年和18年.分别调差,按每个年度的四个季度平均价调整 . 第二种:施工期间的结算价格是按17年和18年两个年度的平均价进行调整,请老师解答 :宜采用第一种还是第二种? 注:(此项目的开竣工日期为17初-18年末,即17年和18年的施工范围,涉及到每年完成的工程量)
答复意见:建议按第一种方式17年、18年分别调差,按每个年度的四个季度平均价调整!
问题附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