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类型:费用问题 | 发布时间:2024-02-01 12:25:38 |
咨询内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2号文)规定如下: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办理经济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一)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人工降效,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未办理签证的,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问题:甲乙双方未签署任何经济签证和补充协议,结算时,施工单位提报结算人工费乘以系数1.15调整,是否需要甲乙双方确认或办理经济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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