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类型:其他问题 | 发布时间:2024-05-20 11:20:48 |
咨询内容:工程结算采用方法纠纷问题: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明确规定,变更估价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如果重新组价采用成本和利润构成原则。现就鉴证单超过投标报价清单15%以上增量结算单价施工方和咨询公司不统一;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是这样处理的:采用招标控制价单价作为15%以上增量的结算单价。这个增量项目建设单位做的招标控制价没有主材。施工方投标报价有主材,该造价咨询公司说招标控制价就是成本价。这个增量项目是电缆排管项目,14根DHPE排管,招标控制价没有主材(清单项目特征有描述DN175、DN100,但没描述具体分别都是几根),招标控制价把主材漏掉了。我是施工方造价师,该咨询公司这个结算方法对施工方是不公平的,也是错误的,而实际施工也是14根DHPE排管,施工图纸也是14根DHPE排管,按图施工以实际发生结算是最合法合理的,以投标报价做结算单价或重新组价是可行的。对这个问题施工方与该咨询公司多次交换意见,不能达成共识,现僵持四五个月之久,请专家给一个正确结算方式,施工方实在是拖不起了。请专家能给我们仲裁一下,这个结算价如何做公平公正。如果须附件,我在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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