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类型:其他问题 | 发布时间:2024-05-31 21:20:27 |
咨询内容:问题内容:请教专家,结算审核阶段,三方比价后签订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约定为工程实行固定总价。
1.报价单位报价以计价总价100万为计算基础,优惠后总价95万签订合同。
2.合同承包方式后约定:项目竣工后乙方提供结算资料,由甲方委托造 价公司进行项目结算审核 ,根据结算审核最终确定合同总价。
3.工程合同总价约定其中: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编制结算资料,经甲方委托造 价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4.工程结算时与原施工图不符,施工单位按原图纸的原工程量提报结算,即按原报价100万提报。
5.施工合同对工程变更部分未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未根据变化情况调整合同价款。
审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现场踏查,经审核按清单规范第8.3.1及8.2条规定以实际完成量进行调整,100万调整为98万*95%折扣率=93.1万。安全文明施工费也按文件*0.85。
请教专家老师给予以明确指导!
1.对此工程审计单位按8.2变更部分重组计价,按报价单的优惠折扣率予以审核,安全文明施工费*0.85是否应该,以上审计方式是否属违法审计?
2.对委托单位我方是否应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以最终变更后工程总价93.1万进行调整合同价款。
对总价合同方式困惑已久,肯请站长专家解疑答惑,多谢!
答复意见:固定总价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调整,本工程对变更部分未明确约定,建议委托方明确调整原则。如委托方明确工程变更部分按清单规范规定调整,作为审计单位审核依据!
追问内容:现委托单位补充完委托说明,施工单位仍以总价合同为由,变更后工程总价98万高于合同签订95万,不同意按优惠率下浮,要求应按合同价95万进行支付。审核单位应如何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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