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类型:建筑装饰 | 发布时间:2026-04-24 10:02:35 |
| 问题内容:项目相关背景:
现为项目结算财政评审阶段;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价格内容:(2)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为暂定价,下浮系数为固定值,依据《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标准、现行吉林省各专业计价定额、取费标准及施工期政府材料指导价等相关文件编制;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1、关于材料价格确认单问题:
(1)施工方主张:财政评审过程中,评审单位询价记录缺失公平性,其询价结果不是施工同期价格;2022年处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普遍高;市场价格有高有底,采用低价位计取,不合理,应按照建设单位确认价格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被审核单位(建设单位)主张:结算书上盖章,就等同于确认了材料价格,无需出具单独的材料价格确认单。
(3)财政评审方主张:1、对施工方主张,财政评审单位充分考虑其诉求,财政评审作为非合同履约当事人,介入时间点与项目施工当期时间间隔3-4年,被审核单位(建设单位)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应履行相关职责,施工具体实施过程中最了解当期相关材料价格情况,应出具价格审批单,报送真实的相关资料提报给财政评审单位,作为最终结算审核依据。
2、对建设单位主张,评审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其材料价格也认为是暂估价,合同约定采用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文件进行最终结算,其材料、工程设备应由承包方按照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故应出具材料价格确认单作为最终结算成果的重要组成文件。
是否应单独出具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单问题,恳请贵单位给予合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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