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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费用问题  |  发布时间:2024-12-15 09:34:45     
咨询内容: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定额工期提前10%以上的,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也可按税前造价的3%计取。 1、合同中没有约定赶工费记取方式,应该如何记取? 2、未提供加快工程进度措施? 3、定额工期提前10%以上的才给费用?10%以下是否不给赶工费用? 4、总合同工期是7月27日-10月12日。第一阶段施工7月27日-8月4日;第二阶段施工9月28日-10月12日;应甲方要求提提完工,实际日期第一阶段施工7月27日-8月3日;第二阶段施工9月28日-10月7日;如何计算定额工期?
答复意见:1、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参考定额规定协商。 2、如计取赶工费,应提供加快工程进度措施。 3、10%以下可以不给赶工费用。 4、分清责任按确认计算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