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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6-07-27 21:09:41 |
| 问题内容: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中 “四、取费相关事项(一)单价措施项目:措施项目需要根据现行计价定额进行组价的,可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按相应定额基本单位(不包括“项”)为计量单位,以单价计价。危大工程措施按单价措施执行。”
问题:编制控制价时,基本都是按现行计价定额进行组价的编制的,但投标人报价有自主报价权,可按现行定额组价也可按企业定额或其他市场行情进行报价,那编制招标清单时,只要控制价是套定额的措施项目,都必须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按相应定额基本单位(不包括“项”)为计量单位,以单价计价么。24清单标准把单位改项不就是为了,措施项目属于施工单位自主施工方案范畴,适合以“项”包干为基础计价,措施方案(机械的选择、脚手架、垂直运输等)由施工单位依据自身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自主确定,措施项目风险应由承包人考虑,承包人根据自身施工方案自主报价,施工方案调整风险自行承担,若列为分部分项,等同与招标人预设措施方案及工程量,施工期间施工方案发生优化,变更时,极易引发价款调整争议,不但无法减少结算争议、扯皮,反而新增大量纠纷隐患,这么调整和13清单有啥区别,且改意见也未补充对应清单,明确具体项目特征如何描述,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清单项目名称是改为综合脚手架还是各单项脚手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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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实施意见表述为“可”列入...,建议自行决定是否执行实施意见规定。
24清单规定措施费按"项"列实际并非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承包人,发包人和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同样承担总价措施清单组价过高结算又无法调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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