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类型:费用问题 | 发布时间:2025-09-28 16:53:45 |
| 问题内容:关于赶工费计取及协议必要性的提问
1. 甲乙双方未签订关于赶工费的专门协议,但存在明确赶工安排的会议纪要、赶工方案,且有相关签证单。此种情况下,能否依据吉林省2019费用定额中“按税前造价3%计取赶工费”的规定计算赶工费?
2. 原合同工期(2020.12.30~2022.6.30)已通过补充协议延期一年(2020.12.30~2023.6.30),而实际赶工行为发生在延期后的合同工期内(2022.7.23~2022.11.8)。这种“赶工时期与工期延期”的情况是否存在冲突,会影响赶工费计取吗?
3. 综合上述情况,甲乙双方计取赶工费是否必须签订专门的补充协议?若未签订此类补充协议,能否直接按费用定额中“税前造价3%”的标准计取赶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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