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5-01-14 12:35:26 |
| 问题内容:2016-2017年结算项目,对于无法套取定额的项目,甲乙双方签认用工数量(越冬材料铺拆,打更,设备维修等),人工单价采用施工期间市结算文件人工费。请问,以该种方式计算的用工造价,应按以下哪种方式取费?
1、按吉建造【2009】14号规定,只计取税金;
2、按吉建造站【2023】4号规定,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关费用。
答复意见:建议双方协商,按吉建造站【2023】4号规定考虑!
追问内容:如双方不能协商,应执行哪个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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