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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6-08-28 13:06:03     
问题内容:关于EPC总承包项目,延期开工,赶上政策文件调整,是否计取的问题: 本项目为招标的EPC总承包项目,无标价清单,投标截止(开标)时间 2025 年 9 月,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因项目原因实际开工时间滞后至 2026 年 7 月。 2025 年 12 月 18 日,长春市资源循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情况说明,新增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实际施工时(现阶段),施工单位据此向发包人索赔建筑及装修垃圾处置费。 合同 7.8.3 条款约定: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请问: 1.出台的经营性处置收费文件,是否属于合同风险条款中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的调价情形? 2.结合本合同 7.8.3 的约定,这笔后期新增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是否应当予以计取? 3.责任是否需要区分延期开工是发包人责任还是承包人责任,不同责任下如何处理?
答复意见:1.属于合同风险条款中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的调价情形; 2.结合本合同 7.8.3 的约定,这笔后期新增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按实计取; 3.此费用计取与是否延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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