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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类型:市政园林 | 发布时间:2026-05-25 20:28:03 |
| 问题内容:专家好,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工程是2020年控制价审完,2022年在此项目新增变更,在主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材料价格依据以下原则计取:合同中有的材料价格按合同中的材料价格计取;合同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执行当期的造价信息价格。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购之前由承包人提出材料报价,经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但变更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中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审核报告》中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采用执行;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由承包人负责组价。项目验收合格后,以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报施工结算,经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后报财政结算,以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最终结算。”变更的内容中有一个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与控制价中的厚度不同,我们重新组价,沥青材料价格在2022年上涨,组价时采用市场询价后的价格提报,审计同意重新组价,但是材料价格采用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是否合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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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补充协议未对变更的材料价格是否调整进行约定,建议执行原合同材料价格的约定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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