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5-10-16 08:06:29 |
| 问题内容: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时间段确定及计取方式的问题
尊敬的专家老师您好:
我单位是受甲方委托负责结算审核的造价审计单位,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时间段确定及计取方式的问题,想咨询您一下。
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计取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4号标准执行,要求计取常态化防控费时间范围为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和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
我单位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2号,2022 年4 月18 日发布后时间段的疫情防控费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无异议,但对于2021年7月15日-2022年3月15日期间完成的施工是否计可以计取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存在异议,施工单位提供了甲方盖章确认的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控制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详见附件),此情况说明甲方明确疫情常态化防控时间是:2021年7月15日-2022年3月15日。此时间段是否可以根据甲方确认的时间节点,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计取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4号文件,计取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3%。
请专家老师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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