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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类型:建筑装饰 | 发布时间:2026-08-13 06:52:50 |
|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
我现在有个法院鉴定项目,工程是一栋已建好的商业楼(之前主体和内部二次结构等都已经施工完成),建筑面积是180000平方米。本次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范围是临时设施工程、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土建部分改造:包括室内砌筑墙体拆除(大量)、楼板和梁拆除、地热拆除、新混凝土墙浇筑、新砌墙体(大量)、墙体抹灰(大量)、设备间装修等。施工协议书中签订的计价执行定额:2016《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计价定额》、《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工程性质确定为新建还是改造?工程造价鉴定定额执行依据是什么,哪些工程内容执行2016修缮、哪些工程内容执行2019定额?区分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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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建议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定额的说明规定,结合进度款计价口径综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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