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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6-06-08 11:41:00
问题内容:本工程为民用住宅工程,执行2014年吉林省计价定额。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2020年1月25日吉林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我省正式进入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工期为2020年5月30日~2021年10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没有另行签订“增加疫情防控费用”补充合同;承包人也没有办理相关签证。请问:这种情况下还必须按 吉建造2022 4号文件 第二~五条 规定执行吗?
答复意见:吉建造2022 4号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合同约定执行的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