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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建筑装饰  |  发布时间:2025-08-05 08:56:30     
问题内容: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 1、我公司施工完成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2021.10.15-2023.12.31) 2、合同原文引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必须满足长春市有关部门及发包人相关规定的要求。 6.1.5参加施工现场达标考核,具体奖励标准应符合吉林省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相关规定。 3、2023年申报吉林省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后经现场评审及各项审查,于2023年12月份被评为《二〇二三年度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4、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21】6号》文件,《关于调整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 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1.00; 请问:我项目在结算过程中,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21】6号》文件,该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1.00,是否合理可行。
答复意见:2023年完成工程量,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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