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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费用问题  |  发布时间:2026-03-31 16:33:11     
问题内容:工程结算审核阶段,其中: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中约定“施工质量目标:确保吉林省建筑结构最高奖(长白山杯)“沈长哈”样板工程奖、“鲁班奖”;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吉林省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金额按照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规定执行”。现工程已获得“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荣誉,施工单位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1】6号)”文件,结算提报提出了税前1%的奖励金额,请问是否应该记取此费用?
答复意见:招标文件有要求的,结算可以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