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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6-06-17 07:36:41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吉林省2019费用定额中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定额工期提前10%以上的,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也可按税前造价的3%计取。 双方合同中无约定的情况下,这个税前造价是以结算值的税前造价,还是以赶工期间完成的部分工程对应的税前造价做基数,还是以签约合同价中的税前造价做基数,按3%计取?
答复意见:双方合同中无约定的情况下,这个税前造价是以结算值的税前造价,如对应施工进度计划某阶段要求赶工的,按对应阶段造价3%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