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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建筑装饰  |  发布时间:2026-06-29 08:58:13     
问题内容:1、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材:投标截止日前28天《洮南市造价信息》作为基准价格 2、洮南市造价信息无钢结构类材料指导价,施工单位投标时,C型钢按照成品C型钢 浸锌材进行的材料报价(含制作费、运费、浸锌费及主材费),审计单位要求C型钢采用热轧工字钢价格进行材料调差。 3、施工单位投标时热浸锌方钢管梁及热浸锌方钢管柱按照成品含制作费、运费、浸锌费及主材方钢管费进行的成品价格进行报价的,审计单位要求按照洮南市造价信息中厚钢板材料指导价进行调差。 4、合同施工期为2024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价格调整基准价格为2023年第四季度。 5、甲乙双方在施工期均未发现洮南市造价信息网上无成品钢梁、成品C型钢等钢结构类材料的信息价,未进行市场询价确定各季度的价格。 6、施工方成品钢梁、成品C型钢等钢结构类材料报价时未将制作费、材料费、热浸锌费分别报价,且洮南市及周边地级市均无制作此类成品钢结构的加工厂。 问题:施工单位认为成品钢梁、成品C型钢等钢结构类材料无造价信息价的不应该进行材料调差,审计方认为钢材类材料市场价格下降了就应该进行价格调整(1、成品钢梁给制作费及热浸锌费后,材料费按照中厚板价格进行调整且不考虑外地加工造成的运费差价2、成品C型钢只给热浸锌费后,材料费按照热扎工字钢价格进行调整且不考虑外地加工制作费及外地加工造成的运费差价),双方观点不一致,导致大幅审减,请问哪一方观点合理?谢谢
答复意见:建议向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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