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5-01-16 21:54:58 |
| 问题内容:你好,专家,本工程合同工期是是2013年-2014年,实际施工工期是2013年-2016年,实际工期双方都认可,其中合同约定有如下两条: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按发包人 要求进行工期调整,但不予增加费用。2.合同价款及调整(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见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执行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风险费用计算。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吉林省长春市年度结算文件。并且2014-2016年吉林省政府出台了人工费调整文件。
问题是:是否可以依据实际施工工期进行计取2014-2016的人工费调整费用?感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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