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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5-01-08 11:11:14     
问题内容:项目2017年中标,投标报价依据吉林省2014相关定额进行组价,于2020年开始施工,该项目为财政资金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017年签订的施工合同继续有效并继续履行”,另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报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现无发包人确认文件。 请问:该项目结算审核时是否执行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综合单价?重组价项目是否应依据吉林省2019相关定额进行组价?现无发包人确认文件的情况下已标价清单人、材、机是否可调差价?
答复意见:按补充协议约定,结算审核时执行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综合单价,重组价项目仍执行2014定额进行组价,无发包人确认文件的情况下按原合同约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