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5-04-12 21:32:23 |
|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2018年中标多层砖混结构,原始场地标高低于室外地坪,且依据地勘报告表层为耕土,基础结构设计为静压实心方桩+条形基础,方桩顶标高为-0.15米(含凿桩头高度),在进行打桩施工前,依据桩基型号及图纸说明(场地回填至0米再施工),实际将场地回填至±0米,且已办理工程签证单。
1.在竣工结算时,评审人员提出场地回填至±0米不合理,没有必要回填至室内0米地坪,桩头可外漏,不予计量计价。
2.施工方认为场地回填事实已经存在,既有图纸说明(场地回填至0米再施工),且已办理工程签证单,现场原始地坪的土质(耕土)也不满足机械行走和施工要求,应给予计量计价。
请问老师,以上意见哪个合理,应不应该依据工程签证单进行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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