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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类型:安装工程 | 发布时间:2026-06-17 09:12:50 |
| 问题内容:你好,1、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材料调差根据洮南市造价信息价格为准,现洮南市造价信息无钢结构类材料指导价,审计单位要求按照专业测定价进行材料调差,C型钢采用热轧工字钢价格进行材料调差。
2、施工单位投标时热浸锌方钢管梁及热浸锌方钢管柱按照成品含制作费、运费、浸锌费及主材方钢管费进行的成品价格进行报价的,审计单位要求按照洮南市造价信息中厚钢板材料指导价进行调差。
问题:施工单位投标时认为无造价信息价的不应该进行材料调差,C型钢与热轧工字钢为不同材料不能按照热轧工字钢的信息价进行材料调差,热浸锌方钢管梁及热浸锌方钢管柱无信息价不能按照中厚钢板价格进行材料调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信息价调差,无信息价的施工方认为不能调,审计方格外找一个专业测定价进行调差,大幅审减,双方观点不一,请问哪一方观点合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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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1、除合同特别约定外,所谓专业测定价未经发承包双方确定,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2、钢柱钢梁为成品价,与钢板信息价格无关。
3、是否材料调差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发承包双方协商处理,第三方无权改变合解释合同影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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