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类型:建筑装饰 | 发布时间:2025-09-03 11:50:20 |
| 问题内容:执行吉林省2014定额,项目共3层,每层结构层高均为4m,框架柱截面尺寸为700mm*700mm。
根据第九章章节说明中第二项第2条“现浇混凝土梁、板、柱、墙、阳台、雨篷的模板,除定额另有规定外,均按支撑高度3.6m编制,超过时执行支撑超高定额项目。支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墙、柱:按楼地面结构标高至本层板项;单梁、连续梁:按楼地面结构标高至本层梁底;平板、无梁板、有梁板:按楼地面结构标高至本层板底;阳台、雨篷:按楼地面结构标高至阳台、雨篷板底。”以及第九章章节说明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项第2条“现浇混凝土支撑超高工程量按相应构件3.6m以上混凝土工程量计算。支撑高度超过3.6m,每超过1.2m计算一个增加层;支撑高度超过7.2m时,每超过1.2m计算0.6个增加层,不足0.6m不计增加层
根据以上规则,可知框架柱模板支撑高度为4m,超过3.6m的部分为4m-3.6m=0.4m,超高部分的混凝土工程量为0.4m*0.7m*0.7m=0.196m3。
由于超高高度未超过1.2m,不需要计算增加层,是否可以直接使用0.196m3套用定额项“A9-0161 模板 支撑超高增加费 支撑3.6m以上每增加1.2m 柱”计算框架柱的模板支撑超高增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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