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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类型:价格信息 | 发布时间:2026-09-23 08:37:13 |
| 问题内容:2021年招标项目。招标时提供了材料基准价,合同约定: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无。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关于主材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发包人编制控制价时(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时),财审所提供的价格。
允许调整价格的主材:土建: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钢筋。水暖:钢管。电气:钢管、电线、电缆。
投标报价时主材自主报价,调差时按照主材价调整方法: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70
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以招标时当期“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信息价格和施工当期“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材料信息单价的差额作为调整依据。没有信息价的,按施工当期计量月份的市场实际价进行调整,由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工程部位、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计算式、主材规格、产地、价格等。
举例 1:招标时“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当期公布的商混 C30 信息价格为 430 元/立方米,招标控制价财审审定价格为 400 元/立方米,投标价380 元/立方米,施工当期信息价 460 元/立方米。结算时如何调整材料单价?答:材料出现涨幅现象,投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按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基准价 400 元/立方米的 5%为 20 元/立方米。施工当期与招标当期信息价涨幅差为 460-430=30 元/立方米,30÷400=7.5%,涨幅超过基准价 5%,超过5%以上部分应给予调差,即每立方米 C30 商混应调增 30-20=10 元/立方米。即结算价格为投标价 380 元/立方米+10 元/立方米=390 元/立方米。
问题是:投标时清单载明的材料价格等于基准价,参照举例1如何计算可调混凝土价差?
答复意见:投标时清单载明的材料价格等于基准价,价差=460-400*1.05!
追问内容:投标时清单载明的材料价格等于基准价时,结算时,材料价差只与基准价和施工当期信息价有关,与招标期信息价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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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关于主材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发包人编制控制价时(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时),财审所提供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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