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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6-09-01 09:00:20     
问题内容:现有一建筑项目,于 2024 年 4 月开工,主体结构实体工程全部于 2024 年度施工完成,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表记载开工日期 2024 年 4 月,整体竣工日期 2025 年 7 月,2025 年度主要实施安装及工程收尾、整改、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无主体结构实体施工,主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材均在 2024 年度进场消耗。 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对合同工期内建筑材料予以材料调差,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取施工期各月项目所在地地级政府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平均值。 现结算阶段产生争议:建设单位及审计单位认为,应直接按照项目整体开竣工日历区间,即 2024 年 4 月至 2025 年 7 月全部月份信息价取平均值,作为主体结构材料调差基准价。我单位理解,材料调差制度初衷是补偿材料实际耗用期间的价格波动风险,合同条款中 “施工期各月”,应当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施工、材料实际耗用的对应月份。本项目主体结构已于 2024 年内全部完工,2025 年不存在主体结构实体施工及对应材料消耗,因此主体结构部分材料调差,应当采用主体实际施工的 2024 年度各月信息价平均值,不应将 2025 年收尾阶段月份纳入主体结构调差价格计算区间。 现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分分部分项、统一按项目整体开竣工全部日历月份取平均价,价格调整应匹配工程量实际发生周期。特向贵处咨询:在该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施工背景下,主体结构材料调差,是否应当按照主体结构实际施工耗用材料的 2024 年各月信息价平均值执行调差?
答复意见:建议执行合同约定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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