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类型:建筑装饰 | 发布时间:2026-04-03 10:28:06 |
| 问题内容:施工合同2017年1月份签的,合同里面约定材料找差基准价是2016年7月造价信息。
但是中间停工了,2025年7月复工,9月完工。现在结算只结算2025年施工部分。
结算还是用原投标清单,原投标清单是套的2014定额。开标日期是2017年1月。
2016年5月1日实行营改增。
请问老师:现结算2025年施工部分时,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对超过正负5%进行材料找差,找差的基准价为2016年7月信息价。实际施工施工2025年7月信息价。两个价格作差(形式详见附表)
但是2016年信息价为含税价,2025年信息价为除税价。
问1:是否应该把2016年信息价变成除税价,再与2025年信息价做比较?
问2:根据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说明,4.价差=现行计价定额的价差×调整系数。
2016年信息价在找材差时是否应该×88.2%的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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