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咨询答复 > 详情 返 回
问题类型:建筑装饰  |  发布时间:2026-04-03 10:28:06     
问题内容:施工合同2017年1月份签的,合同里面约定材料找差基准价是2016年7月造价信息。 但是中间停工了,2025年7月复工,9月完工。现在结算只结算2025年施工部分。 结算还是用原投标清单,原投标清单是套的2014定额。开标日期是2017年1月。 2016年5月1日实行营改增。 请问老师:现结算2025年施工部分时,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对超过正负5%进行材料找差,找差的基准价为2016年7月信息价。实际施工施工2025年7月信息价。两个价格作差(形式详见附表) 但是2016年信息价为含税价,2025年信息价为除税价。 问1:是否应该把2016年信息价变成除税价,再与2025年信息价做比较? 问2:根据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说明,4.价差=现行计价定额的价差×调整系数。 2016年信息价在找材差时是否应该×88.2%的系数?
答复意见:建议把2016年信息价变成除税价,再与2025年信息价计算价差,不再×88.2%!
问题附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