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类型:建筑装饰 | 发布时间:2026-04-30 11:08:15 |
| 问题内容:1.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条文说明》对第3.4.1条作出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并且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的损失。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要求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合同约定。在上述规定施行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以合同签约价为双方最终结算时的最高限价,无论任何情况,双方均不得超过该签约价进行结算”。
3.咨询问题。上述合同约定相当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且承包人无法预测和控制的损失(即全部风险)都归承包人承担,此约定属于清单计价规范第3.4.1条禁止的“无限风险”表述吗?此约定是否不符合第3.4.1条的强制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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