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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类型:费用工期 | 发布时间:2026-07-13 12:16:39 |
| 问题内容:问题一:老师您好,2017年中标工程,2014定额及2013清单综合单价,采用的是营改增计价模板,材料费、机械费采用吉建造[2016]6号文件对应的除税系数计价,中标税率为11%。此工程2018年开工-2020年完工,现在2026年竣工结算,进度款没有开具发票,2018、2019、2020三年分别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税率是否都按9%计价?
问题二:增值税模板的材料、机械除税对应系数参照吉建造[2016]6号文件,此文件对应的材料、机械采购的税率为3%、13%、17%,2018年采购税率调整为3%、10%、16%,2019年采购税率调整为3%、9%、13%,因此工程结算按照2016年的文件对应的除税系数模板进行结算,最后增值税计取9%,会造成结算时软件计取的除税价低于施工期间的材料、机械的除税采购价,最后造成总的结算价款低于正常造价,此情况怎么办比较合理?是调整材料、机械的除税系数合理?还是结算的税金按照完成的年份分别计取10%、9%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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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问题一:该工程进度款没有开具发票,因此2018、2019、2020三年分别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税率都按9%计价。
问题二:材料税率为13%或16%的,调整为17%税金后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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