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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其他问题  |  发布时间:2025-08-17 08:23:22     
咨询内容:问题内容:道路工程经过招投标手续签订的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施工内容主要水泥路及砂石路,合同约定日期3月份至8月份,合同内的专用条款约定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的变更其综合单价按原合同执行,因当地天气不可抗力及地形原因积水严重工期在8月份未完成,同年11月份甲方接到主管部门强制要求12月末之前完成合同内容,施工单位不得以在冬季施工,在次过程中原合同内包含的水泥路大部门变更为砂石路,从而导致水泥路减少,砂石路增加,结算时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工期延长,合同价款重新调整,约定内容变更后的砂石路其综合单价对比中标单价上调了,不执行原合同内的单价,是否合理可以支持。 答复意见:补充协议明显与合同约定冲突,请发承包双方确定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和补充理由! 追问内容: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都已知晓,签订补充协议理由是农村局发生重大变更原合同内水泥路变少了,砂石路增加了,而且要求在11-12月份冬季施工必须完成指标验收,而当时接到变更跟验收指令后 中标单位发现投标时的砂石路单价投低了,所以双方对于变更部分增加的砂石路综合单价做了重新调整作为补充协议一部分
答复意见: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建议根据补充协议结算!